第一九七章 汤若望(下)(2/2)
成“南京教案”,使传教士在中国的活动一度遇到很大的困难。在同年,南京礼部侍郎沈潅三次上疏参劾耶稣会士图谋不轨,未得获准。8月底,他交结其他官员,逮捕并关押传教士、教徒,掀起反教会运动。要不是当时后金兴起,明朝还需要这伙传教士帮助铸造火炮,而且又多亏了徐光启等人上书,极力分辩,万历皇帝才撤除禁令,传教士才得以继续传教。但传教事业却大受打击,虽然过去了二十多年,但也没有恢复到利玛窦开创的局面。这也时汤若望看重商毅的缘因,他现在迫切希望中国能够找到第二个徐光启。
虽然“南京教案”发生之后,龙华民被迫也做出了一些改变,但在本质上,他还是不赞这些不纯正的传教方式。不过汤若望的宗教信仰并不少于龙华民,但在变通方面却比龙华民强了许多,同时他在明朝的影响力以经远远高过了龙华民,因此完全可以绕开龙华民,按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传教。用中国话,这就叫做“天高皇帝远,谁也管不着”。
想通了这一点,汤若望对商毅道:“那么,商将军,既然您愿意为我们的传教事业提供帮助,那么需要我们为您做些什么?”
商毅一听,也不禁好笑,汤若望在中国呆久了,也学着上道了,也知道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
不过话挑明了就好办了,在“无利不起早”这一点上,老外确实比中国人实在,明码实价,决不遮遮掩掩,那怕是洋和尚也不列外。因此两人经过一番协商之后,马上就达成了几点协议:
一、商毅将在自己的管辖区和职权范围内,为传教士传教尽可能提供一切的有利条件,并划定修筑教堂的地区给传教士,可以随着管辖区的改变,而享受同样的条件。传教士的传教方法商毅不进行干涉,但必须尊守商毅本人的命令,同时有义务配合商毅来应付朝廷的法令。
二、允许传教士在商毅管辖区的公开场合內传教,但不经商毅允许,传教士不得在官府、军队、学堂(传教士自办除外)等地区及周边三百米的范围传教。同时也不得强迫居民信教,与其他宗教发生冲突时,交由官府处置,不得私下以暴力行为结决。
三、传教士有义务向商毅管辖区的各种学院的学生、士兵、工人教授指定的知识,帮助工厂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并且帮助商毅收集翻译指定的书籍,到澳门、马尼拉等地雇佣所需的欧州技术工人,及完成商毅指令完成的其他任务,但不得在此其间趁机传教,拉陇教徒。
四、商毅会视传教士完成工作的大小,给予传教士合理的报酬。但报酬的支付形式,可以用多种形式来表示,在事先由双方协商而定。
五、如果传教士在商毅管辖区在违法行为,商毅将有权根据[大明例律],对传教士实行处罚,教会无权干涉。
五条协议是商毅经过细仔的思考后拟定出来,基本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而且在目前的条件下,汤若望也不可能要求过高,就是龙华民看了,也提不出其他的异议来。只是加上一条,在商毅的管辖区,禁止除天主教耶稣教会以外的其他教会传教,而且将随着商毅管辖区的改变,依然生效。
因为天主教内部也分了许多大小教会,在中国活动的传教士其本都是耶稣教会,但在东南亚一些地方,也有其他教会。汤若望显然不希望其他教会来中国分一杯羹。
商毅听了,也不禁道:“我们中国有一句老话,叫‘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瑚的地方就会有斗争’说得真是一点也没错。”
汤若望怔了一怔,也有些尴尬的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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