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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不清不楚的竞业限制(1/2)

关恒挑选的民生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已经开始来启航所实习了。由于办公面积有限,关恒安排他们每两人一组,每一组负责值班半天。

这些学生的日常工作就是接待咨询,如果有代写法律文书的,写过的法律文书需要由所里的律师过目认可后才能交给委托人。

与此同时,关恒还要求赵晋平和何军,有出庭的机会,一定要带上这些实习生,以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

关恒对这些来实习的学生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没事的时候,要多学习,多看其他律师写的文章或是出版的律师实务方面的书籍。

傍晚快下班时候,律所进来了一个约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

“律师在吗?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中年男子进门后就问道。

“你好,你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来自于民生大学的实习生周俪问道,这会儿只有她一个人,其他人都出去了。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中年男子说道。

“竞业禁止?”周俪脑海中过滤了下,好象有这个印象,应该《公司法》还是《劳动法》中有这个概念?这两门课在大二时就学的,已经过去2年时间了。周俪有点不太确认。

正在思考间,关恒回来了。

“关主任,这位先生想咨询竞业禁止方面的问题。”周俪赶紧向关恒汇报。

关恒点点头,表示知道了。然后对中年男子说道,“先生请坐。”

“关主任是吧,我刚听那位姑娘这样称呼你的。”中年男子坐下后,开口说道。

“还是叫我关律师吧。”关恒微笑着说道。

“那行,我就叫你关律师了。关律师,是这样,我现在遇到一个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想听一下律师的意见。”中年男子又连忙说道,“律师咨询要收费是吧?没问题的,律师有付出就应该收费的,这点我能理解。”

遇到这么能理解律师的客户真心不太多,更多的人是一听到律师咨询要收费第一时间转身就走,即使有最终付费咨询,也显得很不高兴。

“先生贵姓,能先详细说明一下情况吗?”关恒说道。

“我免贵性孙,是商都电子设备公司的总设计师,我在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了。专门负责电子设备设计,本来按公司的规定,我设计的一款新产品在上市后,差不多应该给我将近200万的奖励。可能是奖励太多了吧,公司一直都没有兑现,而且公司的老总还做我的工作,要让我考虑影响,希望我主动放弃这个奖励。”说到这里,孙先生有些气愤,

“奖励是我我应该得到的,怎么能让我放弃呢。所以,我准备辞职。可我和公司签过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我离职的话,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我听朋友说,因为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所以对我就没有约束力。我就想让律师帮我确认一下,这份保密协议对我到底有没有效力。”

“你的保密协议带来了吗?”关恒问。

“带来了。”孙先生一边说,一边拿出一张纸递给关恒。

保密协议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有一页,内容无外乎是要求孙先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协议的最后一条就是孙先生所说的“竞业禁止”条款。

该条款约定,孙先生如果离职,其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事实上,这个条款不叫竞业禁止,而是叫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是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一项制度,是禁止公司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的一项制度。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公司的董事、高管必须遵守;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时,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孙先生,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而生效的合同一定成立。”孙恒先解释道。

“咱们说一下你这份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依据法律规定,该条款肯定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存在不同的理解。究其原因,是因为协议中没有关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关恒分析道。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无效或者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对劳动者仍然有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法院判决:双方即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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