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第517章 归家心切(1/2)
原本按照历史的轨迹,先有巡抚而后有总督,总督是大明朝廷为了协调两省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设立的一个地方最高官职,位在巡抚之上。
不过由于李云天在平叛交趾的时候担任了广西和交趾巡抚,宣德帝为了交趾的稳定专门为他量身设定了广西、交趾总督一职,并在交趾设立总督衙门。
因此,总督成为封疆大吏的时间反而要早于巡抚,这无形中也推动了巡抚实职化的进程,加快了巡抚成为地方大吏的速度。
值得一提的是,李云天并不是以文职官衔担任广西、交趾总督,而是以镇武候的名义坐上了总督的宝座,开创了大明官场上的一个先河,在此之前从未有武职官员来统帅文职官员的先例。
按理说,治理地方政务必须要文职官员来做,可李云天的文职官衔太低,他现在的两个文职职务一个是翰林院从五品的侍读学士,另一个是都察院正四品的左佥都御史。
从级别上来看,他的官衔与交趾、广西各府知府平级,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主官的级别要高于他,这样就形成了以下统上的局面。
虽说宣德帝可以给李云天进行加衔,例如像担任都察院监察御史的于谦一样加兵部右侍郎衔,使得于谦可以在官场的品级上压地方三司主官一头。
但于谦等人的巡抚只是一个临时的职务,而李云天的总督是宣德帝在广西和交趾设立的一个实职,故而不宜加虚衔。
大明官场上的文武官职的升迁都要依循一定的定制,讲究的是论资排辈和循序渐渐,尤其是文职官员的升迁更是按部就班地进行,否则难以在官场上服众,更会被士大夫阶层所厌恶。
通常来说,如果一名大明官员的品级忽然之间得到大幅提升,并不是他的实际职务获得了晋升,而是他获得了加衔。
以于谦为例,于谦能以监察御史的职务巡抚地方,依靠的正是他兵部右侍郎的加衔,这并不是意味着他真的在兵部担任了右侍郎的职务,而只是一种提高品级以便宜在地方行事的变通手段。
而且,这种加衔并不是任何官员都有幸能得到的,一般的情况下只有两榜进士出身的官员才有这个机会,其中又以翰林、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为重。
一旦有了加衔的经历,那么意味着当事官员在官场上有了一份很好的履历,以后升迁无疑会便捷许多。
既然李云天的文职等级无法威压交趾和广西三司的主官,那么宣德帝就让李云天以镇武候的身份来担任广西、交趾总督。
面对宣德帝的这一决定,大殿上的勋贵纷纷暗自欣喜,这岂不是意味着他们压了那些文官们一头。
暗地里,太和殿上的那些内阁阁员和六部堂官应该反对让一名勋贵来治理地方政务,但李云天的情况非常特殊,这使得他们也认同了宣德帝的这个做法。
之所以说李云天的情况特殊,是因为李云天是以两榜进士的身份踏入的仕途,从根源上来说是一名不折不扣的文官,而且还是翰林院的侍读学士,可谓是大明士大夫阶层的一员精英。
再者,交趾那个偏僻蛮夷的地方恐怕也只有李云天能够治理,除了李云天外朝中无人能震慑当地那些尚未开化的蛮民。
其实说白了,交趾和广西都是大明官员眼中的蛮夷之地,谁吃饱了撑的想去那两个地方为官,不仅捞不到好处搞不好还会因为那些蛮民发生叛乱而丢了性命。
毕竟,像李云天那样能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以雷霆万钧之势扫平了交趾境内土司的大明官员可谓凤毛麟角,论对付那些当地蛮民的手段,朝中恐怕无人能出李云天之右。
因此在种种境遇之下,李云天得以以镇武候之尊坐镇广西、交趾总督府,统辖广西、交趾两地军民官吏。
宣德帝的第二道圣旨与纳米赎罪例有关,纳米赎罪例宣德二年所制定的一项大明律例,规定官吏军民若犯杂犯死罪至笞四十之罪者,可分十等纳米,从一百石至二石不等,纳米者都减死罪,徒流以下皆免罪。无力纳米者,虽然笞杖仍久系不释。
按照大明律例,官吏们只要赎完罪便可继续为官,这就使得有些官吏犯罪后根本不用受刑,缴纳了米粮便继续堂而皇之地为官。
这并不是宣德帝对那些犯罪的官员采取了宽宥的态度,而是这种赎罪的体系是明太祖制定下来的。
明初缺少官吏故而明太祖采用了这种方式来维持地方政务的运作,只要官员赎清了其罪责后,允许其继续为官。
不过,明太祖对于那些贪污的官员非常痛恨,故而也对其进行了严惩,例如著名的剥皮实草,以震慑大明那些企图贪污的官员。
宣德六年初,监察御史王翱借着营造宫殿官员中饱私囊、贪赃枉法之机向宣德帝谏言,按照纳米赎罪例,那些贪赃官吏无论罪行轻重只要交纳米粮恕罪后就可官复原职,这将使贪赃渎职之人幸免,使廉洁守法的人得不到鼓励,非治国之道,因此恳请犯赃罪应死者纳米赎罪后罢为民,不许复官。
宣德帝深以为然,故而令吏部永不叙用犯贪污罪行的官吏。
就在王翱上奏后不久,有文官犯赃而纳米赎罪,吏部请求降其一级任用,宣德帝示下:纳米赎罪是一时权宜之策,而惩治贪官是立国根本大法,从今以后官吏有犯赃官,停止纳米赎罪例,依律治罪。
虽然宣德帝当时有示下,但并未形成法令,故而趁着这次李云天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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