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蜀汉土着豪族初论转载(3/6)
交租、服役。他们的政治态度、经济活动,甚至家庭生活,都必须取决于族长的态度,服从宗族的利益。同宗青壮年,为豪族的核心部曲。当时豪族纷纷在家族墓地前建立祠堂,用“上墓”、“祭祖”、“杀祭”(一般用牲口,有时也以俘虏)等手段,来统帅大家;对外械斗动员、处理违犯“家规”、“族规”者,一般也在祠堂举行。汉末三国时期家族纽带的加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主要是战乱频繁、官吏**、匪贼祸多,迫使人们靠家族的集体力量来抵抗外侵、扩展势力。但仅仅依靠家族力量亦颇受限制,亦感不足。于是,大豪族(家族)征服小豪族(家族),小豪族(家族)依附人豪族(家族)。故到东汉中、晚期至三国时期,大豪族可一呼百应,与地方政府、与起义军队相抗衡。在大家族的庄园内,除同宗外,还拥有大量外姓徒附。依附民与奴婢不同,它不是通过买卖或抢掳而来,通常是迫于生计,不得不依附。在法律上,依附民是自由的,可以选择豪族地主;但由于经济上、宗族上千丝万缕的关系,依附民实际上受着种种人身限制。所谓“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子,为之服役”(崔实:《四民月令》)正是其形象写照。拥有数量众多的奴婢,供其日常生活驱使。一般来说,西汉奴婢用于生产,东汉三国时期的奴婢多用于生活。汉末三国豪族通常不使用同宗奴婢。除部分边远地区豪族使用部分抢夺、掳掠来的奴婢外,绝大多数系买来,或抵债而来。如雒人折象,有奴婢八百人(《华阳国志》卷十中)。一般地主和较富裕的农户。也有数量不等的奴婢。如成都犀浦簿书碑载当地农户普遍拥有5—7名奴婢(《文物》1974年4期)。当时对奴婢可买卖、打骂,不能擅杀。时人以奴婢为重要的财富标志之一。嫁女多以奴婢为陪奁,分家须均分奴婢。象征奴婢身份的俑,在这一时期的墓葬中出土甚多,不仅陶俑数量增多,还出现成组的石俑,流行铜俑。其体型普遍加大(50一100厘米高),造型优美,写实,夸张、神韵谐合统一。陶俑种类新出现执镜女俑、提鞋女俑、执筛男俑、执刀俑、执刀挎盾俑、执盾俑、执棒俑、庖厨俑、说唱俑等,体型加大,表情丰富。这些资料表明:东汉晚期至三国时期,巴蜀豪族势力有了较大发展,其院宅楼房普遍加大飞配套,男女仆从显著增多,仆人中已有较明确、较细的分工。很多男仆手握武器、木棒,不仅护卫主人、宅院,还催租逼粮,横行乡里;其中很多人可能从小便受专门的武术训练,相当多的仆从专职从事(至少在年青时)音乐午蹈、杂技等娱乐性活动,供主人赏乐,其中多数人受过专职训练。这些从事技艺性、或担任“内待”、“细活”的奴婢,主要来于“世袭”的奴婢家庭。大量直接来自于农村的奴婢,则主要干“粗活”。
三国时期,蜀地奴隶、奴婢,在文献也有一些反应。《周群传》说周群“家富多奴,常令奴更直于楼上视天灾,才见一气,即白群,群自上楼观之,不避晨夜。……州牧刘璋,辟以为师友从事。”这里的奴隶可以观天象。《李严传》说:今虽解任,形业失故,奴婢宾客百数十人,君以中郎参军居府,方之气类,犹为上家。这些奴隶显然不是生产性、苦役*隶。《杨戏传》说:说诸葛亮尝自校簿书,杨颙直入谏曰:“为治有体,上下不可相侵,请为明公以作家譬之,今有人使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主司晨;又说李密上《陈情表》后,武帝嘉其诚款,赐奴婢二人,下郡县供养其祖母奉。先主定益州后,以刘琰为固陵太守。后主立,封都乡侯,班位每亚李严,……然不豫国政,但领兵千余,随丞相亮讽议而已。车服饮食,号为侈靡,侍婢数十,皆能为声乐,又悉教诵读《鲁灵光殿赋》。这些都表明,在蜀汉时期,在豪族大姓家里,奴隶普遍存在,被广泛地使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与墓葬中出土的各种俑的身份是吻合的。
控制、参与各级统治。亲自出任或荐子弟出任郡、县掾吏等公职,有的还通过读书等途径,进入朝廷或郡、县的各层统治。汉代规定,“中产”之家以上,才有做官的资格,一般百姓由此失去了从政的机会。东汉、蜀汉乡里设三老、里典、伍老等,担任者须有一定家产(这只是起码要求,实际上多系首户担任)、“老年”(60岁以上)、“德高望重”(一般原系族长)等,结果便只有豪族地主才有资格参与乡飞里统治,而里的统治者,绝大多数为族长。东汉时期选举的孝悌、孝廉、秀才、力田等,除极少数由郡府指定外,主要由乡里推举,自然是豪族们依照权势、财产,轮流被举,郡、县掾吏,——般就在这些被举者中选拔。
东汉晚期、三国巴蜀豪族,多世代为官者。如郪县大姓王氏,在东汉中晚期的代表人物王堂,先后任巴郡太守、将作大匠、汝南太守等职;其幼子王稚,官府十五次欲征辟出仕,并授以二千石、太常等要职,其曾孙王商,为刘璋的治中从事,先后担任过蜀郡、宕渠、犍为、益州太守等职,王甫为绵竹县令、荆州议曹从事等。成都县的另一大族李氏,与王氏世代联姻,多为官为吏者。
赵氏为成都的豪姓大族之—(《华阳国志》卷十上),见于记载的人并不多,权势却不小。赵戒在顺帝时先后任太濮、司空、司徒录尚书事、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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