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一章 不受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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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价值极高而且极具考古学术价值的海盗宝藏,还就真的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根据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发现法》,即“谁捞到,就归谁”的原则,这批海盗宝藏的归属权毫无疑问的是归属于那个身份很神秘的华夏籍女士。
但同样,现在国际上又开始悄悄的流行起另外一种法案,确切的说是联合国单方面起草的一部关于海底沉船归属权的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
该草案规定,对任何打捞出的物品,打捞者都不享有所有权。《草案》倡议在历史沉船领域,废除《发现法》和《救助法》,所有历史沉船,统一管理和保护,即就地保护(也称为原生境保护)。此外,为了确保能够有效地遏制任何商业打捞行为,就算是打捞的沉船位于国际水域,所有签约国也一概不能允许这种打捞出沉船文物的船只进入港口。
虽然该《草案》是公认为目前保护历史沉船的最佳法案,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白,《草案》一旦实施,打捞者就失去了搜索和打捞历史沉船的动力,很多历史沉船恐怕将永不被世人所知,就算寻找到了,也要永沉海底,逐渐腐烂,随着岁月的流逝,最后不留一丝痕迹。所以,有人认为该《草案》是一个“十分极端的做法”。
正是因为如此,这个草案并没有被绝大多数国家签署过,包括一开始对这个草案最积极的美国也同样没有签署该草案,因此这份草案目前仅仅是存在于纸面上。
不过,这个草案也并不是没有作用,最起码大名鼎鼎的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该草案来解决的。
1912年,世界级豪华游轮“泰坦尼克号”在大西洋国际水域沉船。1985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险家罗伯特.巴拉德首次锁定了这艘巨轮的沉船位置。后来,很多打捞公司都相继打捞该沉船上的文物。大肆抢夺。“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经过15年艰难谈判,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近期达成协议,禁止打捞该沉没巨轮。
2010年4月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泰坦尼克号残骸从其沉没百年之日起,受到国际法保护。鉴于沉船地点处于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此处遗址。2001年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船只。教科文组织声明:“从现在开始,破坏、掠夺、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遗址中物品的行为,均为非法。”
这或许就是该草案从诞生那天起到现在十五年间做出的最好的一次判决。
不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针对海底沉船以及宝藏归属权的判决法律依据,还是《发现法》。
关于《发现法》,很多人以前认为它主要适用于鲸鱼、鱼等之类的财产——即那些从来没有物主的财产。而如今的趋势是《发现法》逐步应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该船也意味着被原物主遗弃了。因此,“关于财宝打捞的案例……牵涉到几百年前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且长期遗弃,这可以说明原物主放弃了对该物的所有权……这可以援引《发现法》来裁决。”加之一般来说,《发现法》可以简单阐释为“谁找到,就归谁”。所以现在很多国际水域打捞出来的船只几乎都依此惯例,谁找到沉船地点并打捞出来,就归谁。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奥德赛公司和西班牙政府关于西班牙护卫舰“梅赛德斯”号归属权的问题,最终美国法院之所以裁定梅赛德斯号以及上面的所有物品都应该归属于西班牙政府。其判决依据就是《发现法》。因为西班牙政府宣称几百年来一直没有放弃对梅赛德斯号的所有权。
而且在2001年的时候,克林顿总统曾签署了一项关于国际水域的沉船文物问题的声明:“美国政府承认: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国有船只,无论何时、何地沉海,无论过了多长时间,归属权仍属于其原来的国家。”因此奥德赛公司在联邦法院上诉多次均失败,最终未能获得这些文物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目前对于国际水域即公海沉船的归属权判决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发现法》。
可问题又来了,由那位华夏籍女士发现,并雇佣奥德赛公司打捞。最终这位华夏籍女士将这批宝藏的所有权卖给了一位美国公民的这批海盗宝藏,其原主人是一名臭名昭著的海盗,虽然这位基德船长曾经是一位大英帝国的公民,但在其被大英帝国定为海盗之后,威廉.基德就已经失去了英国公民的资格。也就是说,基德船长遗留下来的这一批宝贝,是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
至于中美洲和南美洲的那几个国家政府的归属权要求,更是儿戏,要知道在十七世纪,这几个国家还根本就没有出现呢。这几个国家中最早进行独力运动也不过是在十九世纪初期,那么基德船长的这批宝藏怎么又会是这几个国家的呢?
再说了,现在那名美国公民虽然在归属权没有彻底明确之前,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这批宝藏,可人家那俩人承诺以将这批宝藏无偿的捐赠给一个美国国内的慈善基金,而该慈善基金也承诺将立即建立起一座博物馆,在保持非盈利的状态下让所有人参观这批宝藏。也就是说,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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