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四五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下)(1/2)
看完了【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以后,执委会也立刻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财政部部长贾振召首先道:“我看前【大纲】第二条中‘对少量地主将适当给予补偿,’,这里的‘少量地主’ 到底俱体是指那种地主,有没有什么标准,还有第三条的第二小条中对富农,半地主富农‘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 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征收富农、半地主富农出租的全部土地,什么情况下征收一部份土地,也没有详细的说明,而且在【大纲】中有很多地方写的是‘适当给予补偿’, 但这个‘适当’ 到底是指什么,是指货币补偿,还是其他方面的补偿,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怎样计算,按市场价格还是我们指定价格?如果是其他方面的补偿,又会是那些方面。”
贾振召说完以后,立刻引起了一阵议论的声音,因为有很人都看出来,在这些应有俱体数据的地方确实写得十分含糊,因此贾振召提出的问题也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不过顾瑞鹏和曾东对此也早有准备,听完了贾振召的发言以后,曾东道:“这些方面确实没有俱体的标准,因为我们现在缺乏土地改革的实际经验和数据,主要是参考旧时空的土地改革运动,这是没有办法制定出一个俱体的标准,如果随便制定一个标准,那厶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会给我们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万一标准定高了,我们做不到,只会有损我们政府的权威性,而如果定低了,造成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不满意,也同样达不到我们的初衷,因此不如采用一个模糊的态度,俱体事件俱体对待,根据当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双方协商进行确定,这样反而更好一些。”
顾瑞鹏道:“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标准,而是也有一些俱体的原则,一是看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是否支持我们的政府、支持并配合这一次土地改革,如果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行动,并能起到一定的带头示范效应,则可以考虑补偿的标准定高一些,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少一些;反之,如果是敌视我们的政府,在土地改革中消极应对、阻挠,甚致是暴力抗拒,补偿当然要少一些,甚致没有补偿;二是看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的经营收入情况,如果他们过去是以土地收入为主,则可以考虑多用货币补偿,如果还有其他经营,则可以在免税、免租方面减少;三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如有的地主在地方的名声很好,威信很高,就可以考虑多补偿一些,当然前提是不能反对我们的政府和这次土地改革的进行。”
资源部部长安显桂问道:“土地所有者只有经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但没有出售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好吗?虽然我们是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但土地的使用权应该还是可以转让的,在旧时空里,我国不就是可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吗?这样让善于经营土地的农民、包括一部份地主有获得较多土地的机会,能够更好的发挥他们作用,这样也就更能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曾东道:“这一点我们考虑过,从农民的立场来说,不到万不得己,一般是不会转让或是出卖土地的,而且在现阶段,也不宜允许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因为现在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还是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那么土地也就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但开放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势必会导至新一轮的土地兼并,而且按照我们的土地改革制度,由于并不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这一来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在经济上仍然要强于绝大部份中农、贫农,那么他们仍然是新一轮土地兼并的主力军。而一但新的土地兼并开始,再想停下来就是将当困难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认为在目前允许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是弊大于利的。至少要等我们初步实现工业化,这样土地不在是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工业的发展也可以消化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才能开放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在旧时空里,我们也是在实现了初步工业化之后,才开放了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
工业部部长鲁宏道:“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农业部和司法部考虑过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好,土地自由买卖也好,尽管会导到土地兼并发生,但在中国古代,土地几乎是一般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变现的唯一资产,一但家庭发生变故、或是发生天灾,大部份农民都可以靠出卖土地渡过难关,尽管这只是一次性的,但有一次也比没有好,而现在我们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一但农民急需资金怎么办?”
曾东道:“这一点可以通过成立农村合作社或互助会,给农民提供底利率的小额代款来解决,这不仅能够解决农民的燃眉之急,同时还可以打击农村的高利贷,当然这需要我们尽快成立完善我们的金融系统,不是我们农业部和司法部能够处理的。”
夏博海道:“金融系统的事情,执委会会尽快推进的,现在可以暂不考虑这个问题。”
鲁宏道:“好吧,我们就算金融系统己经成立了,但代款的回收怎么解决,如果农民还不起代款,或是有意拖欠代款又怎么办?”
顾瑞鹏道:“如果是实在还不起代款,可以考虑其他形式,比如做工、参加公共劳动等,如果是有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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